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孙先生向某汽车租赁公司租桑塔纳轿车一辆,由于该车原作为出租汽车使用,成色较旧,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2个月,每月租金2900元,并先支付了万元押金。
孙先生将车开回后三天才发现空调不能正常制冷,对此租赁公司负责进行了维修,修复后制冷效果虽不明显,但总算有一些。可仅隔了三四天,空调再次不制冷,租赁公司判断为空调冷凝器故障,属驾驶员用车不当造成,遂修理后要求孙先生支付修理费用。同时,租赁公司提出维修时发现该车少了一个备用轮胎,要求孙先生支付备胎的赔偿费用。对此,孙先生表示不满。
该租赁公司的高小姐称:车辆出租时,空调的冷凝器是好的,备胎也有配备,现在双双出现问题,自然需要消费者承担;其中更换冷凝器的费用是660元,公司已经承担了总费用的50%(330元),对此,消费者是认可的。
最后,经消保委调解,租赁公司同意再给消费者经济补偿150元,而消费者则需找一个备用轮胎给租赁公司。对此,双方表示认可。
点评>>>
消费者向租赁公司租赁轿车,在当初接车时没有仔细检查,以致发生空调损坏、备胎遗失责任难以界定的情况,给自己增添了麻烦。按照常理,承租人在接车时,对租赁的车辆车况必须认真检查,尤其是车辆的安全情况,如空调是否制冷、备胎是否存在(包括配置的工具)等。 广州穿梭巴士租车|广州超市穿梭巴士租车|广州楼盘租车|广州商贸城接送巴士用车